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广西金投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向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32553.2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以232553.29元为基数,按2020年3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3月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5259元(原告广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259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7-20
发布日期 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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