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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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329民初3883号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9MA47EWYE5C。 负责人:汤义,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宁,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与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河南新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堰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宁 二零二零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良帅 |
裁判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