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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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昆明高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高新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22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年率6%计算的违约金; 二、同期,被告昆明高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高新土地房屋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8万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诉讼费26720元,由被告昆明高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