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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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 赣州巨力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赣州巨力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960元及支付利息(自2016年3月22日至2016年7月9日,按照年利率10.2%计息,该部分欠付利息可计算复利;按照罚息利率即年利率15.3%从2016年7月10日起计收至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赣州巨力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75021.27元; 三、若被告赣州巨力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到期未履行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有权就被告***所有的位于上犹县东山镇东山大道天麓广场地下停车场(产权证书号:房权证上房字第××号)(他项权证号:上房他证字第××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主债权最高额600万元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960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务在主债权最高额360万元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在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或保证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赣州巨力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六、驳回原告赣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区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9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982元由被告赣州巨力起重设备贸易有限公司、***、***、***、赣州市国瑞泰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6-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