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峰峰矿区智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20)冀0406民初666号民事判决; 二、峰峰矿区智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借款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18743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181元,减半收取6590.5元,由峰峰矿区智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0元,由峰峰矿区智鑫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8-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