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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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2民初3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32820.12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201元,减半收取计2100.50元,由***负担497.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60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1元,由***负担109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352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分别交至一审、二审法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9-21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