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通力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
景东彝族自治县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
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支付原告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工程款207317.27元,利息部分自2012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该工程款清偿时止;

二、由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给付原告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修金334911.43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维恒升自控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460元,减半收取5230元,由被告景东彝族自治县自来水厂承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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