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康辉永丰旅行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旅游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昆明康辉永丰旅行社有限公司退还全部团款人民币37910元;

二、被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康辉永丰旅行社有限公司赔偿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人民币5907元;

三、驳回原告昆明康辉永丰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4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472.5元,由被告昆明风情国际旅游(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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