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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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 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借款本金811534.75元和截止2018年8月23日的利息37515.87元(含罚息和复利),并承担自2018年8月2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含罚息和复利,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由被告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东川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32元,由被告***、***、昆明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