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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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鲁岳鑫资土矿服务有限公司 泰安海正测绘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902民初4966号民事判决; 二、泰安市泰山区土地储备中心与***、***土地租赁合同关系解除; 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泰安市老泰山医药公司药材基地以东59.282亩土地腾空后返还给泰安市泰山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 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泰安市泰山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截至2019年9月9日的土地租赁费30657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06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五、***、***自2019年9月10日起至土地腾空交付之日止按照每年45000元向泰安市泰山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支付土地占用费; 六、驳回泰安市泰山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3.14元,由泰安市泰山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负担981.89元,由***、***负担3181.25元,测绘费14000元由泰安市泰山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120.7元,由泰安市泰山区土地储备开发整理中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1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