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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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华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昆明济民投资有限公司 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 昆明圆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贷款本息7,212,500元(其中包括未付贷款本金7,422,006.15元,未付贷款利息940,493.85元,扣除保证金1,150,000元); 二、被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截止至2019年7月29日止的违约金79,817元,以及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金(以到期未付款项扣除保证金后的522,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以实际欠款天数计算); 三、被告昆明济民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昆明济民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被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届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原告平安国际融资租赁(天津)有限公司可以分别与被告昆明圆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协议,以被告昆明圆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分别持有的被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89.2857万股(质权登记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100万股(质权登记编号为XXXXXXXXXXXXXXXXXX)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分别归被告昆明圆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继续清偿。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287.50元,减半收取计31,143.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6,143.75元。由被告云南新康医疗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济民投资有限公司、昆明圆康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普通合伙)、***、***、***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