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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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位于杭州市××路××号××层房屋腾空并交付给浙江省科技厅;

二、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协助浙江省科技厅办理位于杭州市××路××号××层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

三、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浙江省科技厅占有使用费868230元(计算至2019年7月23日),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实际腾退之日止的占有使用费按每年555000元的标准另行计付;

四、驳回浙江省科技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423元,由浙江省科技厅负担33267元,由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负担7123元,由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有限公司负担40033元。

浙江省科技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开院浙江分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评估费35000元,由浙江省科技厅负担14477元,由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负担3100元,由中国科技开发院浙江分院有限公司负担17423元。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中国科技开院浙江分院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直支付给浙江省科技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账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裁判日期 2020-03-27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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