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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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康晨分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康晨分公司工程款826601.41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康晨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25元,由原告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康晨分公司负担11659元,被告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06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原告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宜兴康晨分公司的缴费账号:62×××06;被告江苏凌志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的缴费账号:62×××98)。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