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群刚塑胶五金(泰州)有限公司 泰州中海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泰州飞达仓储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川支行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终结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7)苏1202民初372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且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