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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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诸暨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郑福才、黄艳应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诸暨桐辉置业有限公司购房款57万元,并支付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之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诸暨桐辉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反诉原告)郑福才、黄艳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部分受理费11609元,依法减半收取5804.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诸暨桐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1504.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福才、黄艳负担4300元。反诉部分受理费16974元,依法减半收取8487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郑福才、黄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09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