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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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头支行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天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坦头支行丰收贷记卡透支本金20247.60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并以年利率15.4%为限)。 案件申请费13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