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
江苏荣威壁炉制造有限公司
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
泰州自行车三套轴总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本金3999964.92元,利息、罚息216421.6元(截止2019年4月9日)及自2019年4月1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并承担律师费193955元;

二、被告泰州自行车三套轴总厂、江苏荣威壁炉制造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可在履行义务后就其代偿部分向被告泰州市双龙车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诸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08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47083元,由诸被告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3
发布日期 2019-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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