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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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香河龙华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廊坊市安次区仇庄运翔旧机动车销售服务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香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50000元。 二、被告***、廊坊市安次区仇庄运翔旧机动车销售服务部、***、香河龙华物流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9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廊坊中心支公司负担525元,由原告***负担15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