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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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 江苏博旺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建湖县鼎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950万元及利息(以3950万元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6.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810元,减半收取119905元,由被告江苏永林油脂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永林国际酒店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3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