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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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豫13民终5841号民事判决及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302民初3751号民事判决; 二、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124242.27元(利息以124242.27元为基数,支付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南阳市宛城区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该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52755.4元(利息以52755.4元为基数,支付自2009年7月15日起至本判决限定的付款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4754元,由***承担4000元,由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由南阳市黄台岗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4290元,由江苏正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064元,由***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1-05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