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韶关中心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始兴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始兴支公司给付赔偿款(垫付款)6684.04元,并支付从起诉之日的2020年2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4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5-22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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