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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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谭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3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以本金1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自2019年12月21日起计算至2020年7月15日止,以本金11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5%自2020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抵押房产(苏(2018)宁栖不动产证明第00XXX23号)在113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8元,减半收取7744元,由被告谭浩、***、***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87,谭浩账号:62×××61,***账号:62×××61,***:62×××7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