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天海建材(淮安)有限公司 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四通建材经营部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天海建材(淮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洪泽区高良涧街道四通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8099.21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江苏天海建材(淮安)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