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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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160710.23元,以及2020年5月11日以后的所有利息、罚息(以本金3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7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731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开户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洪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62×××76,被告***账号:62×××68,被告***账号:62×××50,被告***账号:62×××43,被告***账号:62×××35,被告***账号:62×××19,被告***账号:62×××0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0-10-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