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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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 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并支付罚息,罚息自2019年8月22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三、如果被告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偿还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游支行有权对被告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开设在浙江三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十四个保证金账户的款项在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8460元,减半收取9230元,由被告台州市九阳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台州银强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8460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分行营业部]。 本案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19-12-16 |
发布日期 | 2020-01-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