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2019)皖0811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安庆市立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上诉人***工程款76395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上诉人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上诉人***工程保证金1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3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50元,由上诉人***负担300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175元,由上诉人安庆市立医院负担817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上诉人***负担2000元,由上诉人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00元,由上诉人安庆市立医院负担14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9-22 |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