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文化东路支行
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湖信用社
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地信用社
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中华路营业所
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事案件执行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昌吉市开发区支行107622969195CNY0账户(实际冻结0.00元)、中国银行玛纳斯县支行×××账户(实际冻结0.00元)银行存款3027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分行营业部×××账户(实际冻结0.06元)银行存款3027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账户(实际冻结14.24元)、×××账户(实际冻结0.00元)、×××账户(实际冻结0.00元)、×××账户(实际冻结94.83元)、×××账户(实际冻结0.00元)、×××账户(实际冻结14.77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中华路营业所×××账户(实际冻结216.34元)银行存款3027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工行新疆塔城文化街支行×××账户(实际冻结2.28元)银行存款3027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在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湖信用社×××账户(实际冻结3.02元)、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凤城信用社×××账户(实际冻结8.31元)、新疆轮台农村商业银行波斯坦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64.43元)、玛纳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广东地信用社×××账户(实际冻结26.43元)、×××账户(实际冻结39.06元)银行存款3027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吉文化东路支行×××账户(实际冻结320.43元)、×××账户(实际冻结60.66元)、×××账户(实际冻结60.66元)银行存款30275.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1-14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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