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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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台州市博阳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博阳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借款491000元,并支付各项利息(截至2019年4月16日止的利息为5469.04元,自2019年4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各项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及逾期利息合计以按年利率24%计算所得的金额为限),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30元; 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33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市博阳包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