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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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河南偃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3月6日起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019年3月6日前按月利率8.91‰支付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8.91‰基础上加收50%计算。履行时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7900元)。 二、被告***对前述款、息负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