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 台州意得冠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借款本金908333.37元,并支付利息及律师代理费(其中律师代理费18160元,利息截至2019年1月2日的利息、罚息为11257.68元,2019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上述利息、罚息、律师代理费的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二、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及张波名下的坐落于椒江区冠郡铭苑22幢1701室的房屋及地下室车位1023号涉及的权益在第一项判决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台州意得冠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判决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41.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被告台州意得冠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