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1628民初286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47CRT040,住***。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河南梓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设备收益协议》;2、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连带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16日,原告与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投资设备收益协议》,约定原告出资100000元,被告为原告购买蜻蜓刷脸(支付)设备50台,设备运营后,原告给被告相应的提成。原告按协议约定向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00元,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辩称,1、原告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请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的约定解除权,也不符合第94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权;2、原、被告签订的《投资设备收益协议》第6条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若甲方(原告)解除协议,投资金额不予退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设备收益协议》,其中投资方式、利润分享亏损分担等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双方约定“甲方投资款项一经投入,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退回”的条款显失公平。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义务,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约定的时间即甲方交款后7日内启动项目及购买相关设备,且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1000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公司,***作为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应对公司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投资设备收益协议》;

二、被告河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南铭威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现义

二零二零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王冬梅

裁判日期 2020-08-17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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