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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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 二、变更本院(2014)南民一终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人新野县汉城街道南关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支付上诉人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107563.86元及利息(其中360089.72元自2002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清止日止;738474.14元自2003年10月3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款清止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6000元,反诉费200元,保全费2000元,鉴定费55000元,共计83200元,由上诉人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33280元,上诉人新野县汉城街道南关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负担499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520元,由上诉人河南新野县城关镇建筑安装工程公司负担21220元,上诉人新野县汉城街道南关社区居委会第一居民小组负担73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