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南阳普光电力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2753.13元、误工费7158.1元、交通费440元,共计15351.23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563.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营养费440元,共计2103.39元;

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汇入通许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河南通许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户单位:通许县人民法院账号:03×××09)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9元,被告***承担5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承担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9-30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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