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中兴恒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河北华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河北庄宸工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河北华联商厦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北华联商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457871.44元;

二、驳回原告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42元,由原告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21元,被告河北华联商厦负担17921元;鉴定费53300元,由原告宇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5711元,被告河北华联商厦负担175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上诉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06-01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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