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杭州来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汕头市澳香琪日化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以红副食品店(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第1062398号、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以红副食品店(经营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元(包含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6元,被告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以红副食品店(经营者:***)负担9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