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海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海盐县秦山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737240.23元,并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二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3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349元,由被告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