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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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家美箱包有限公司 嘉兴天诺箱包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证合同纠纷 |
法院 | 平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天诺箱包有限公司77277.86元及滞纳金(自2018年8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嘉兴天诺箱包有限公司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3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2018-12-22 |
发布日期 | 2020-01-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