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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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门市凯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门市凯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劳务工程款214462.51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江门市凯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87元,由被告江门市凯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广西恒冠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预付,被告在履行义务时一并支付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