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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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邦尔骨科医院 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4781.47元,该损失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在浙E2××**轻型厢式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扣除已赔付的10000元,尚需赔付原告***损失144781.47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39元,公告费250元,合计5189元,由原告***负担1992元,被告***负担3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03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