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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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吉德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 湖北孝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孝感市吉德昌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540000元,并以54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9年2月4日起至下欠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被告湖北孝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上列应付款项,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67元,减半收取4783.50元,被告孝感市孝武超市有限公司、湖北孝武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9-2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