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118民初1392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612XXXXXXXXXXXXXXX,住***。

被告:***,男,****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142XXXX****XXXXXXX,住***。

被告:运城市XX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支瑞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住***。

负责人:景继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林峰,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运城市XX路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路通汽车运输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运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主张及证据: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拖车费1000元、车辆修理费3553.83元,共计4553.83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交证据如下: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报废汽车回收证明;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车辆损失情况确认书;4、陕西增值税普通发票2张;5、***驾驶车辆的保险单两份。

被告***缺席无答辩意见。

被告***答辩意见:***有合格的驾驶证,事故车辆也有营运证,故原告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XX路通汽车运输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晋MXXXXX号事故车辆系***通过汽车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根据《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我公司为了保留所有权而将该车登记落户在公司名下,由***从事运输经营。综上,我公司既不是侵权人,又不是赔偿义务主体,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提交证据如下:汽车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保险单。

被告人保财险运城分公司答辩意见及证据:被告***未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违反了道路交通运输部关于驾驶营运车辆的驾驶人在从事驾驶过程中必须取得相关从业证书,在庭审中,***也认可***在发生事故时未取得证书,且各方当事人对保险条款均无异议,因此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时,***及***至今未向法庭提交道路货物从业资格证书,且我公司通过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也未查询到***已取得从业证书的相关信息,因此对原告的损失,我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提交证据如下:投保单一份;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法院认定及理由: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对公民的合法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晋MXXXXX号重型货车在人保财险运城分公司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未购买不计免赔险,故原告***的合理损失,先由人保财险运城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该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范围内承担80%的赔偿责任,被告***承担20%的赔偿责任。被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损害,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XX路通汽车运输公司与***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事故车辆的所有权虽登记于该公司名下,但车辆由***管理、使用并收益,故被告XX路通汽车运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具有与准驾车型相符的驾驶证,有无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影响驾驶车辆的技能,故人保财险运城分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4043.06元;

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510.7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郑颖乔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潇

裁判日期 2020-05-28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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