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1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的经济损失120,400元;

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的经济损失71,145.63元;

三、***在应得上述赔偿款内转付***多垫付的87,330.58元;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83元减半收取计1,341.5元,由***负担167.91元、***负担1,173.5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裁判日期 2020-10-13
发布日期 202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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