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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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市昌平百善工业企业总公司 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人民政府与被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北京市昌平百善工业企业总公司于2019年3月29日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于2020年1月8日解除; 二、被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人民政府15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10元,由原告北京市昌平区百善镇人民政府负担9555元,已交纳;由被告鹰潭金蝉君汇投资有限合伙企业负担95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