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晨硕(厦门)实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远玖塑胶电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晨硕(厦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远玖塑胶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092.4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4092.4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8年5月10日起计算至上述货款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东莞市远玖塑胶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201元、保全费261元(已由原告东莞市远玖塑胶电子有限公司预交),均由被告晨硕(厦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07-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