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第10期剩余租金及第11期至第18期全部租金合计71429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第8期部分租金39209元、第9期租金89209元、第10期部分租金16582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从2016年7月顺延每月的20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至2017年10月12日止,逾期未付第10期剩余租金72627元、第11期至第12期每期租金89209元、第13期至第17期每期租金77209元及第18期租金77207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从2016年8月顺延每月的20日起均按日利率万分之六计至付清当期租金之日止)给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二、被告***、***、***对被告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于判项一的债务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关于担保费6917元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3695.86元、财产保全费4842.77元,合计诉讼费18538.63元,由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250.32元,由被告厦门大裕电器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7288.3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0-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