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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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江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期间的逾期交房违约金1927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42元,由被告江西天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判决内容生效之日起,权利人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裁判日期 | 2020-05-29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