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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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签订的《高级服务确认单》、《众创参与审核表》即日起解除。 二、被告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退还100000元。 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有限公司退还VIP金卡5张、《豪记妙忆》亲子学习券30张。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元,由被告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有限公司、内蒙古脑立方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 |
裁判日期 | 2020-06-30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