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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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王龙海、被告屈英英偿还原告新疆呼图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元、截至2019年3月13日的利息21533.56元,本息合计101533.56元,及余欠利息(余欠利息自2019年3月14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吴佩燕、被告朱宏伟、被告张建贵、被告李华、被告贾成龙、被告李婷婷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佩燕、被告朱宏伟、被告张建贵、被告李华、被告贾成龙、被告李婷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龙海、被告屈英英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被告王龙海、被告屈英英、被告吴佩燕、被告朱宏伟、被告张建贵、被告李华、被告贾成龙、被告李婷婷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