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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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 陕西鸿荣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法院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鸿荣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900000元,冻结期限自送达之日起十二个月。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申请人***已交纳(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09-27 |
发布日期 | 2020-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