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天泉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承包费149721.13元; 二、被告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天泉康体实业有限公司返还预收的停车费69157元; 三、被告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西天泉康体实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分别以91666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4月9日止;以149721.13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6915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四、驳回原告江西天泉康体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24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40元(原告江西天泉康体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240元,由被告江西畅行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